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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民办中小学校不得使用公办学校分校校名
2013-11-07 09:09:00
作者: 燕赵都市报

  近日,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石家庄市民办教育培训学校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举办培训学校不得租借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场地,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其他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个教学区域内。提供膳食服务的培训学校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校长应为专职,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各类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不得举办或合作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补习为内容的培训学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学校,不得违法举办或与其它培训学校联合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内容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或培训学校。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到:对存在或潜在存在一次性收费的民办中小学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苗头坚决制止。民办中小学应按学期收费,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保险费、饮水费、电费、暖气费、实习费、毕业证书费等,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费用。

  民办中小学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公示制度,收费应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民办中小学要与学生签订《民办中小学新生入学收退费协议书》,学生退学退费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要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民办中小学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不得使用该公办学校分校的校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已经批准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小学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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